
《辦學許可證》是民辦培訓學校取得辦學資格的證明。各民辦培訓學校應嚴格遵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》的規定,按《辦學許可證》中所注明的地址、層次、內容、形式辦學,不得買賣、出租、出借《辦學許可證》,不得將辦學資格和辦學項目委托或承包給其他機構和個人,不得擅自改變辦學地點,不得擅自增加、變更辦學層次、內容和形式。
申請籌設或正式設立民辦教育機構,申請辦學許可證,需提交下列材料:
(1)申辦報告。內容主要包括:舉辦者、培養目標、辦學規模、辦學層次、辦學形式、辦學條件、內部管理體制,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;
(2)舉辦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稱、地址。
(3)資產來源、資金數額及其有效證明文件,并載明產權;
(4)屬捐贈性質的校產須提交捐贈協議,載明捐贈人的姓名、所捐資產的數額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關有效證明文件。
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,舉辦者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資料:
(1)學校章程、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。
(2)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;
辦理辦學許可證的流程:
1、當地政府教育局辦理辦學許可證。
2、工商或者民政部門辦理營業執照。
3、質檢部門辦理企業代碼證。
4、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。
5、 辦學場所應當符合規劃、消防、衛生、房屋安全等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規章的規定;
6、 校長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學本科以上學歷,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經驗;
7、 有2名以上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專職教育教學管理人員和3名以上具有相應教師資格的專職教師;
8 、所在區域教育行政主管單位其他具體規定。